河北省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22浏览量:755

为做好2019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201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2018〕14号)执行。

2.报名范围

⑴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⑵参加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

⑶参加高职单招、保送生等提前单独招生的考生;

⑷报考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的考生;

⑸参加经教育部和我省批准的普通高校单独考试招生的考生;

⑹其他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

报考各高校少年班的考生,待相关高校确定合格名单后,再单独组织报名。

3.报名资格

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报名资格:

户籍在河北省的中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含应届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⑵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对口”)报名资格:

户籍在河北省的中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综合高中的职业班)、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毕业;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其中,旅游专业要求男生身高1.70米以上、女生身高1.60米以上。

⑶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资格:

在我省就业的外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在具备上述相应报名资格(户籍不作要求外)的基础上,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在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经常居住地(居住证所在市)接受高中段教育,至毕业时具有两年(含)以上连续就学记录(不含高中毕业后复读时间)和学籍;

②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河北省居住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⑷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①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③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④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⑤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⑥外省在我省借读以及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等类学校就读但户籍不在我省的应届生(符合报名资格的随迁子女除外);

⑦以“大中专招生”等名义将户口迁入我省学校集体户,但没有户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和连续就读记录的人员;

⑧已在外省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报名或拟在外省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人员;

⑨现役军人。

4.考生类别

考生城乡类别根据本人户籍所在地进行界定。界定原则同2018年:没有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域按户口薄界定;完成户籍制度改革的区域,依据国家城乡划分原则和城乡区划分类代码界定,凡户籍所在地城乡区划分类属“乡村”的和区划名称是“XX村委会”的均为农村考生,其他为城市考生,特殊情况请协调当地公安、民政、农业等部门进行研判。

5.报名方法

⑴考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应届考生也可以在学籍所在地报名;社会考生(包括复读生)因极特殊情况确需跨市报名的,须由考生就读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与户籍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同意后,可以在就读地报名,但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由考生自己负责。市内是否可以跨县报考,由市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

考生报名时应提交户口本、本人居民身份证、学业水平考试准考证或高级中等教育毕业证书(含同等学力证件等有效证件、证明),申请享受2019年高考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须提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如实填写《残疾人报考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合理便利申请表》;在职职工应有单位的介绍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有市级民政部门的介绍信;社会考生应由所在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对本人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

⑵符合报考资格随迁子女考生,须在父母居住证所在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报名时须提供高中段学籍证明、毕业学校出具的连续学习记录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家长在县级及以上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领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和在公安派出所领取的居住证。资格审核实行“三人审核、两级负责”制度,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时,由审核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管领导三人审核签字,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对本地报名的随迁子女考生逐一进行审核。如考生在户籍省重复参加高考报名,一经查实,取消在我省的报名资格,并注销其报名信息。

⑶在华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凭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在我省长期居住并具备报名资格的港、澳地区居民凭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地区居民凭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居住地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⑷高校少年班的报名工作在有关高校确定合格名单后单独组织。少年班考生只能参加相关高校少年班录取。

6.考试类型

分“统考”和“对口”两种类型。

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考试类型应选择“统考”。

参加普通高校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的考生,考试类型选择“对口”。中等职业学校(包括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其他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可以报考,普通高中毕业生不能报考。

参加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单独招生以及其他需要通过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或备案的考生均选择“统考”,如:报考保送生、国家体育总局组织文化考试的体育单招、残障单招或职教师资班等。

7.报考科类和专业类

⑴统考报考科类有:文史、艺术(文)、体育(文)、理工、艺术(理)、体育(理)。艺术类包括音乐类(分声乐、器乐)、舞蹈类、美术类和其他不参加艺术统考类(编导类、播音主持类、书法类、表演类等)。其中,音乐类(分声乐、器乐)、舞蹈类、美术类专业考试实行全省统考。

⑵对口招生报考科类为对口,专业类有:旅游类、财经类、农林类、畜牧兽医类、机械类、电子电工类、建筑类、计算机类、医学类、学前教育类。选择“对口”的考生只能选择与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所学专业相对应对口专业类。

8.高职单招

高职单招招生对象为已通过2019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含对口招生报名),且符合所报考院校招生条件的考生。

2019年我省高职单招考试招生专业划分为不同的考试类,实行院校联合考试招生。各考试类牵头院校负责命题、组考和录取的组织工作,相关院校参与实施。各牵头院校将录取结果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已被高职单招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考试及录取。

具体规定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执行。

9.诚信教育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中学要对考生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报名时须告知每名考生《考场规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法律法规,突出宣传将买卖考题、替考、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等规定,并要求考生签订《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诚信承诺书》。

10.资格审核

考生的报名和资格审核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由各市招生委员会负责,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资格审核分基础条件资格审核和相关政策资格审核。基础条件资格审核是高考报名的首要环节,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冀教考〔2018〕14号)、《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冀招委普〔2010〕42号)对考生的相关证件、证明进行严格审核,严把报名入口关;相关政策资格审核事关高考的公平公正,包含三个专项计划、免费医学定向计划、随迁子女、优惠加分、优先录取和残疾考生高考合理便利等资格的审核,考生满足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并须按要求提供相关审核材料,未在网上申请或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材料的视为放弃资格。各市、县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严格审核考生相应资格。

各报名点具体负责高考报名资格审核工作。市、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各报名点报名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制,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将资格审核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严防不具备报名资格的学生报名和冒名顶替报名。报名结束后,相关资格审核材料按文书归档规定留存。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考生由所属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鉴定)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档案中,其中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的鉴定内容反映在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违法、违纪处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⑵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状况检查和面试

13.对考生身体状况的检查,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11号)和《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冀教考普〔2019〕8号)执行。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检工作组织办法,并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体检工作由县级(含)以上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应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应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有关文件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做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果无效。

所有考生(包括保送生、各类单招等)均须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高考体检。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对于隐瞒“既往病史”或入学复查与高考体检有出入而不符合要求的考生,高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应当场提出复检申请,或在得到本人体检结果5天内向当地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检,由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复检医院进行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后的为准。如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应于接到复检结果后15日内通过当地招生考试机构逐级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终检申请,由省招生委员会指定的终检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结束后,市、县招生考试机构应将体检结果通知考生。

14.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状况的补充意见。补充意见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5.军队院校的政治考核和军检以及公安院校的政治考察、体能测试和面试工作,按省有关文件办理。其他有面试等特殊要求的高校的面试等工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16.各高校及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招生体检、面试的有关规定,不得改变体检、面试标准,未经教育部或省招生委员会批准不得单独组织。

四、考试

17.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招生河北省统一文化考试于6月7日开始举行,全国统考时间表由教育部发布,对口考试时间表由省教育考试院发布。考试时间表如下:

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时间表

日  期

时  间

科  目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15:00—17:00

外语